【案情简介】
消费者郑某在某摄影店拍摄婚纱照,在取照片时要求摄影店把176张底片全部交还给消费者本人但遭到拒绝。婚纱摄影店提出条件,消费者需支付每张十元才能拿回未选中的样片或底片。
由于在拍摄前签订的协议中,对未选中的样片或底片如何处理没有说明,因此双方矛盾的焦点非常突出。摄影店认为按照传统的行业内做法就是消费者需另行付费方可取回。而消费者则认为自己交钱购买了服务,照片和底片理应归消费者所有,至于摄影店多拍的照片属拍照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不应该额外付钱。如果不拿回未选中的样片或底片,会担心被摄影店用于其他用途,侵害消费者的肖像权等。
【相关法规】
其实,消费者郑某与婚纱摄影店签订协议拍摄婚纱照,婚纱摄影店根据消费者郑某的要求为郑某拍摄并制作成相册,整个过程符合《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即消费者支付服务费,摄影店根据要求提供服务(制作作品)。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便摄影店拥有作品的著作权,但其应将作品本身(照片及底片)交给消费者。而且该著作权因有肖像权的存在,其行使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另外,从物权角度看,委托人对照片的物质载体——底片也享有所有权。摄影店和消费者签订的是承揽合同,摄影店得到的是服务报酬,而图像所依附的底片的所有权,在委托中已被消费者买断,在拍摄时被特定化,应归属消费者。
【案例评析】
既然摄影店根据相关规定在没有经消费者许可之外不能使用那些未选中的样片或底片,为何还要保留或者不直接交还给消费者呢?笔者认为上述案例是一种在特殊消费行为中出现的现象,消费者在办理婚姻喜庆或者丧葬的消费过程中,那些涉及到的行业经营者掌握了消费者在处理该类消费过程中都不会计较花费的习惯,编出花样来收取不合理的额外收费。虽然现在该类行业规定还没有很完善和细致,还不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不管经营者无论使用何种手段收取额外费用,如果事前没有告知消费者,那么消费者就有权拒绝支付。
□县消保委 宋卫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