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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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31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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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劳防用品应由谁“埋单”

  【案例简介】

  小李于2010年1月进入本市某修造厂从事修造工作,入职时,小李从修造厂领取了相关劳防用品。2011年9月小李辞职,厂方在办理交接结算工资时称小李所领取的劳防用品已经旧损,造成厂方损失,须扣除小李劳防用品费用800元,并从小李工资中扣支。小李不服厂方决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厂方返还扣款,获得支持。

  【案例解读】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且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随着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工具及相关用品出现的自然损耗是难以避免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是因劳动者个人原因使得相关用品出现损耗或灭失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物品损耗的经济损失将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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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报社会06劳防用品应由谁“埋单” 2012-10-31 2 2012年10月3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