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某系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四人的母亲。周某于2013年10月患脑出血后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2023年1月16日,周某的丈夫陈某过世,四子女对母亲赡养事宜达成协议。
协议签订后,陈某乙垫付了周某的护理费,而其余子女未能依约将其应承担部分支付给陈某乙,四子女因此发生争议,最终周某与子女对簿公堂,她要求四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并从陈某的遗产、丧葬费中向陈某乙支付垫付的护理费,还要求四子女按份承担周某的生活费、医疗费自付部分及其他合理费用。
【法理评析】
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向各方当事人释明陈某的遗产继承、丧葬费分配与周某的赡养问题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为“一揽子”化解纠纷,各方可在法庭组织下对以上问题协商处理,如协商无果,则应就遗产继承、丧葬费分配问题另行主张。经调解,原、被告对已垫付护理费及周某日后的赡养问题达成意见,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院提示】
“百善孝为先”,中华民族有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文化。赡养父母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既是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当物价水平、消费水平提高,父母有权要求适当提高子女支付的赡养费标准。
实践中,大多数多子女家庭能就父母赡养问题协商处理,但也有少数子女在父母提出赡养要求时,以父母有足够经济收入、父母财产分配不公、自身经济条件差等为由相互推诿。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也包含了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即使父母的经济能力足以覆盖其生活需求,子女仍有义务对父母的日常生活和情感需要给予关照。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中,始终秉持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主基调,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在案件审理全过程,尤其是多子女家庭,更需要结合子女的实际情况共同商议父母的日常赡养模式,以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力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