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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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13日 星期六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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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合同合法吗

  【案例简介】

  2019年3月,赵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工作,岗位是采购总监,月工资15000元,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3月某建筑公司与赵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4月赵某所在的建设施工项目因总承包方资金问题而被迫终止,随后某建筑公司召开了员工大会,决定重组公司业务结构,因公司无法提供采购所需的工作内容,故决定裁撤赵某所在的采购部,赵某所在的岗位也被裁撤。2023年5月公司向赵某提出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区域的方案,赵某均表示拒绝。2023年6月,某建筑公司向赵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为由,决定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替代通知金。赵某对此持有异议,赵某认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应受公司业务结构调整,于是诉至仲裁委员会,请求某建筑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经过审理后对于赵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据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三个法律要件。首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包括企业迁移、兼并、企业资产转变、组织架构调整、部门撤销等客观情况。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就变更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再次,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因总承包方资金问题造成建设项目被迫终止,公司决定重组公司业务结构,裁撤采购部,造成赵某所在岗位被取消,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且某建筑公司已就提供其他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等与赵某进行协商,在赵某表示拒绝的情况下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所以某建筑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址: 崇明区城桥镇朝阳门路11号5楼

  电话: 6969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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