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今年3月,王某在邻居的介绍下,答应将李某等5人送至本区一地点参加丧宴,结束后再接回来,往返车费160元。到了约定日的早上,王某就按照约定驾车将李某等5人送至指定地点。
晚上,王某又照约定到丧宴处接人,却发现乘车人员从原先的5人增加到11人。原来,新增加的6名乘客早上乘坐车辆的司机因喝酒开不了车,便跟随李某等5人一起搭乘王某的车子。王某的车子核定载客6人,如果全部载上,就达到100%超员了。王某明知如此,仍旧将11名乘客全部载上出发了。途中,遇到民警在路上设卡检查,超员驾驶就此暴露。
经查,王某驾驶的车辆是非营运车辆,核定载客6人,实际载客12人,载客超过额定成员100%以上。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最终王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车辆超员驾驶存在诸多危害:
行驶状态不稳定。超员会导致车辆超出其载重量,会增加在行车过程中的不稳定性。同时载重越多,车辆惯性越大,制动距离延长,危险性也相应增大。
容易爆胎、失控。超员车辆易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事故。
增加逃生、抢救难度。超员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自燃等意外情况,将会给乘客逃生、人员抢救等带来极大困难。
无座乘客最危险。超员乘客没有座椅、安全带等设施保护,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加重事故后果。
区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驾驶员:“开车不超员,不坐超员车。”超员载客会使车辆超负荷行驶,且部分非法改装车辆将座椅拆除,没有安全带的保护,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