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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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9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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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过度包装不可行

  现实中,一些经营者为了给茶叶、月饼等商品提高身价,在产品包装上动上了歪脑筋,使包装偏离了保护商品、方便运输的功能定位。比如在外包装上多套几层又或者用大盒套小盒,种种包装行为推高了商品价格,却变相的浪费了资源、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对此,国家高度重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10日修订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该标准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境内生产销售和境外进口的食品化妆品,赠品和非卖品不适用本标准。

  标准的术语定义

  销售包装: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内装物:包装件内所装的食品或化妆品。

  综合商品:包装内装有两种及两种以上食品或化妆品的商品。

  包装层数:完全包裹(使包装物不致散出的包装方式)内装物的可物理拆分的包装的层数。

  包装空隙率:包装内去除内装物占有的必要空间容积与包装总容积的比率。

  那么何为过度包装呢?

  标准给出了详细的定义,具体是指产品包装层数过多、包装空隙率过大、包装成本过高。

  包装层数的要求:

  粮食及其加工品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

  包装成本的要求: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

  包装空隙率的要求最为细化:

  当内装物单件净含量小于等于1mL或者1g,其包装空隙率应不超过85%。

  当内装物单件净含量大于1mL或者1g,且小于等于5mL或者5g,其包装空隙率应不超过70%。

  当内装物单件净含量大于5mL或者5g,且小于等于15mL或者15g,其包装空隙率应不超过60%。

  当内装物单件净含量大于15mL或者15g,且小于等于30mL或者30g,其包装空隙率应不超过50%。

  当内装物单件净含量大于30mL或者30g,且小于等于50mL或者50g,其包装空隙率应不超过40%。

  当内装物单件净含量大于50mL或者50g,其包装空隙率应小于等于30%。

  如何判断商品是否过度包装

  消费者如发现疑似过度包装的商品,可通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出的“包装有度”微信小程序进行初判。消费者可在小程序中选择商品类别、类型,输入净含量、销售包装长宽高、包装层数,点击“查询”即可判定相应的商品是否属于过度包装,如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以拨打12315、12345进行举报投诉。

  □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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