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的人员,在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由市医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在职职工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按照不同年龄段有所区别,职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中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计入资金;在职职工退休后,按退休人员标准计入个人医疗帐户。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
职工可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和门诊大病中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以及按规定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职工死亡或在职时出国(出境)定居且注销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帐户的,以及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自即日起注销。个人医疗帐户注销后,由市医保中心或区医保中心对个人医疗帐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并返还个人或转入接续地个人医疗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