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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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0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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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驾驶员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王某系个体户老板,2018年12月7日早晨,王某让雇用的司机李某驾车送自己去外地谈一笔生意。因前日夜间刚刚下了一场大雪,路面比较湿滑,李某不敢将车开快。而王某因急于赶路,一再催促李某“加速,开快点!你放心开,出了事算我的,耽误了生意你要负责的。”在这种情况下,司机李某不得不加大油门,超速行驶。之后不久,在与对面驶来的一辆轿车进行会车时,由于车速太快打滑,李某驾车驶入了逆向车道,与对面来车相撞,当场造成2人死亡3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到达现场勘查认定后,确定王某方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检察机关分别指控王某、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司法实践中,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多数情况下都是司机或驾驶者本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车辆所有人、雇主等人就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我们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首先,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来看,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次,交通肇事罪要求在客观上造成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最后,交通肇事罪要求肇事者主观上对造成严重后果存在过失的心态,包括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没有预见到以致造成重大损失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本案中,王某为了赶时间谈生意,催促司机李某违章驾驶,并且声称“出了事我负责”,可见王某已经完全预料到其命令司机违章驾驶可能会引发交通事故,但是却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因而其对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的心态,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而李某身为一名专业司机,也完全应当预见到违章驾驶的后果,可李某对王某不但不进行劝阻,反而听从王某指挥违章驾驶,造成了严重后果,李某的行为也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基于以上事实,法院最终认定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在平时生活中,无论是作为驾驶汽车的司机,还是作为车主、雇主或上级乃至乘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都应当把安全驾驶和遵纪守法放在首位,时刻注意潜在的危险。如果雇主或上级的指令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司机应当及时说明情况,讲明这样做的严重后果并进行劝阻,正所谓“司机上路,违章之令有所不受”,否则,一旦发生重大事故,不但发布指令者、指挥者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司机本人也会因触犯法律而构成犯罪。

  东平镇司法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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