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小杨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崇明区堡镇北路时遇到骑驶电动自行车的小刘途经此地,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小刘受伤的交通事故。区交通支队认定:小刘逆向行驶,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小杨借道通行负事故次要责任。
后小刘入院治疗。经相关部门鉴定,小刘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头部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伤后给予休息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小刘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杨赔偿其损失。
【法理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认定小刘负事故主要责任,小杨负事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确认。因小杨驾驶的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小杨按40%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小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345元,小杨赔偿小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60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中并非机动车方一律全责,如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存在过错,法院将依据过错轻重对机动车方责任予以调整。
电动自行车价格亲民、使用方便,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及,但其为百姓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交通安全带来了隐患。实践中,许多电动自行车车主认为自己属于“弱势群体”,机动车不敢撞他,使得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等违法行为多发,成为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该案中,小刘正是因为逆向行驶造成本起交通事故,所幸小刘伤势不重,但还是要引起广大市民对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的高度重视。在骑驶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安全出行,否则被撞受伤,还要承担责任。
同时,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出行,安全第一,驾驶车辆应守法守序,严格按道行驶,切忌抢道霸道行驶。遇到非机动车及行人,更应该文明驾驶,注意礼让。
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骑驶电动自行车,我们都是交通的参与者,希望大家都能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文明出行。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