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查办本区某酒家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长江鮰鱼案,精准打击餐饮环节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经营行为,深度挤压非法渔获物流通空间,从消费终端反向斩断非法捕捞利益链条。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期间,当事人上海市崇明区某酒家在明知施某出售的长江鮰鱼系非法捕捞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购买,并将涉案长江鮰鱼全部烹饪加工成菜品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全部对外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行为。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本案中涉案鮰鱼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所指的长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渔获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长江鮰鱼的行为。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经营消费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涉渔经营、消费行为,巩固提升长江十年禁渔工作成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淡水产品经营商户、涉淡水产品餐饮单位和消费者提示如下:
一是不经营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采购、加工、销售来自长江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不得购买、食用长江流域野生鱼、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消费者在购买水产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查看产品来源证明,避免购买到非法捕捞的长江渔获物。
二是警惕虚假宣传。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餐饮单位也不得经营相关菜品。消费者要警惕商家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的宣传,对于菜单、店招或网络平台上有此类表述的,不要轻信,以防遭遇虚假宣传或欺诈消费。
三是积极参与监督举报。若发现有商家违反长江保护法相关规定,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或以“长江野生鱼”等为噱头进行宣传等行为,可通过12315热线或全国12315平台举报,有效形成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共同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