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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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09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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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交付第三人 借款主体如何定

  【基本案情】

  老张与老王系同村邻居,老王与小王系父子。老王因小王生病,急需用钱,于2019年12月29日向老张借款5万元,并将小王的银行账户告知老张。老王应老张要求,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约定于2021年1月1日前归还借款10万元。次日,老张将5万元汇入小王账户。还款期限届满,老王无力还款。老张诉至法院,要求老王和小王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老王偿还老张借款5万元。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关系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借贷双方必须有明确的借贷合意,虽然本案所涉借款是由老张直接转账至小王账户,但无证据显示小王有向老张借款的意思表示,所以难以认定小王是本案的共同借款人。本案中,老张依老王授意将款项汇入小王的个人账户,视为老王实际收到借款,因此借款人应是老王。老王在收取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显然属于违约,理应承担还款责任。民间借贷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本案中,老张向老王实际出借的金额为5万元,有老张向小王的银行转款记录为证。法院判决老王向老张偿还借款5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借款人和收款人不一致的民间借贷案件。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根据自身需要,指示出借人将借款直接交付第三人,由第三人接收借款。借款人虽然没有自己领取借款,但借款人对该笔借款存在控制力,对于该笔借款由他人代为收取,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就已经了解并同意。实践中,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署名的借款人一般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的主体资格。即使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借款人仍应当作为被告。所以,无论借款人,还是第三方收款人都应该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谨慎签订借款协议,切莫认为借款人本人未收受到借款,即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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