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人民检察院以袭警罪,依法对袭击执勤民警的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
据介绍,今年3月,张某某因儿子的婚姻矛盾,到亲家朱某家里理论,期间发生了争执,并在朱某家中倒地不起,称是被朱某打了,朱某无奈之下报了警。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朱某家中。来到现场,民警看到张某某躺在地上,便上前了解情况,询问其是否有什么不适,张某某不仅拒绝配合警方的调查,还始终倒地不起。
随后,民警叫来120,帮助医护人员把张某某抬到救护车上送往医院检查,谁知此时,张某某极其不配合,又从担架上起来躺回了地上。
执勤民警提出,如果不去医院,可以一同回派出所调查,谁知张某某此时情绪变得更加激动,冲出去拿了一把铁锹,想要殴打在场人员,民警见状便上前劝阻,张某某完全不听劝告,民警只能设法将张某某手中的铁锹夺下来。在抢夺铁锹的过程中,张某某开始撕咬民警手部,并且撕打民警,在铁锹被民警夺走的情况下,她又抢夺了一名民警的警棍,挥舞着企图殴打民警。最终在执勤民警和社保队员的合力下,张某某被控制住,并被带回了派出所。
经鉴定机构检验,一名处警民警双手手背多处有被咬伤的痕迹,其中6处出血,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已经构成了轻微伤。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咬、抓、踢以及拿铁锹、抢夺警棍欲殴打民警的行为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了袭警罪。
日前,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张某某涉嫌袭警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支持了检方的意见,以袭警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