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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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24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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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本市城乡低保标准再提高
  □记者  石思嫣

  惠及民生的好消息不断传来,从今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10元,提高10.9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20元,提高24%。今年低保标准增加的幅度比较大,尤其是农村低保标准是历年来增幅最高的一次。

  低保家庭的标准如何掌握

  从今年4月1日起,本市申请低保家庭的认定标准按照《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沪府办发〈2014〉16号)的规定执行。即: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并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三)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城镇居民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老式私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

  农村居民申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房。

  以上标准,自2014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办理居民低保需哪些申请手续

  申请低保救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为方便群众申请,受理窗口一般都设置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受理的地点、联系电话等可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咨询。

  申请低保救助,申请人须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救助机构的告知事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在收到救助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30日之内,对申请作出准予救助或者不予救助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通知当事人办理领取手续,并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如读者尚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59612905(崇明县民政局社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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