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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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23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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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警钟长鸣
  2011年7月,本县某企业的作业场地发生一起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该企业的吊车操作工在吊运货物时违章超载作业发生事故,致使作业场地上另一名工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崇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报后立即组织应急小组赶赴现场,同时组织公安、安监等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经崇明县人民政府批准,崇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根据《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也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如果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则构成了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根据《条例》规定,应当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事故责任人也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近年来,我县发生了多起特种设备事故。2010年至2011年,全县发生特种设备事故6起,直接经济损失约350万元,造成人员伤亡14人,其中死亡3人,重伤2人。在上述6起事故中,由于作业人员违章违规操作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5起,占全部事故的83%。由此可见,操作人员违章违规作业,以及由此引申而来的事故发生单位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缺失和无法落到实处,是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些操作人员对自己的操作水平过于自信,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可能事故那么巧发生在自己身上。凡此种种,终酿成大祸。

  一起起血淋淋的事故,一个个沉重的代价,一个个惨痛的教训。特种设备安全警钟需长鸣,不仅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的生命和安全负责。

  □崇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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