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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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15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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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决定责任方

  案情简介: 

  王某是名外来务工人员,从事不锈钢材料的销售工作。李某是专门承接不锈钢安装的个体户,但无施工资质。2011年5月,业主张某委托李某在阳台上安装不锈钢栏杆,双方谈妥价钱后,李某即从王某处采购了所需的不锈钢材料。同年5月中旬的一天,王某将李某采购的不锈钢管送到业主张某家中。李某因贪图施工方便,要求王某帮忙在现场弯制好不锈钢管并传递至二楼阳台。王某便按李某的要求进行了现场弯制。钢管弯制完毕,王某便将该管传递至二楼阳台,但由于弯管过长,王某在传递时又失去平衡,导致该弯管倾斜并与上空的高压线触碰,导致王某当场触电身亡。

  经查,业主张某家的楼房建造于2010年。高压线架设在上世纪80年代初并存有设计图。高压线与地面及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也符合相关规定。 

  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家人分别以高压线存在安全隐患、王某与李某存在雇佣关系、张某明知李某无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的条件,仍将不锈钢栏杆的安装工程发包给李某为由将电力公司、李某、张某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对于此案,究竟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电力公司的高压线架设在上世纪80年代,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因此,电力公司架设的高压线路与本案的事故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电力公司对王某的身亡不应该承当赔偿责任。业主张某作为发包方,他与受害人王某之间无承发包关系。张某在事故发生时也不在现场,且事故亦非发生在不锈钢栏杆的安装进行时,故业主张某与本案纠纷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张某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承接不锈钢栏杆安装工程的承揽方,明知楼房正前方的上空有高压线,却仍冒险违规传递不锈钢弯管,是对潜在危险的放任自流;而王某作为弯制不锈钢管的人员,知晓楼房前上方即是高压线,却仍跟随李某继续实施危险行为,对传递过程中弯管可能倒下的方向以及与高压线发生碰擦的可能性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故也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电力公司和业主张某因无过错而均可免责。为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律师提醒:业主在装修时应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人员,而施工人员应注意施工现场的安全,在施工时要规范操作,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以免发生类似的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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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决定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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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报社会06法律依据决定责任方 2012-02-15 2 2012年02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