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老李于1999年进入本市某食品公司从事生产管理工作,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老李与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二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年底,公司书面通知老李因市场竞争激烈,出于缩减成本的目的公司决定不再与老李续签劳动合同,并通知其做好工作交接手续。收到通知后老李认为公司的决定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遭到拒绝。
仲裁审理:
老李认为,其在公司连续工作已满十年,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按其要求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则认为,虽然老李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已经超过十年,但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远没有达到十年的标准,公司不与老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后认为,老李于1999年进入公司工作,至2010年年底老李在公司已连续工作满十年,老李向公司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应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本案中关于老李是否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当自老李进入公司工作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其计算,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