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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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1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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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责任人同样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年轻妇女陈某与其丈夫范某恋爱多年后结婚。2003年1月,陈某与范某生育一子。但不幸的是陈某得了产后忧郁症。经过几年的治疗,陈某的精神疾病未能得到很好的控制,范某为此心灰意冷。2010年7月,范某瞒着陈某的父母,采用诱骗的方法与陈某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陈某也在离婚协议上亲笔签了名。2010年8月,范某将陈某送回娘家,并向陈某的父母出示了离婚协议。陈某父母见离婚协议上清楚地写着:一、陈某与范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随范某某随范某生活,陈某每月补贴孩子抚养费人民币300元;三、婚后共同财产坐落于某镇的房屋2套全归范某及其儿子所有;四、无其他争议。陈某父母看着这份显失公平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即刻惊呆了,但离婚协议书上确有其女儿陈某的亲笔签名。考虑到维持这样的婚姻已很困难,陈某父母同意陈某和范某离婚,但希望重新分割陈某与范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陈某父母认为,陈某尚在治疗期间暂无能力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故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补贴抚养费的条款。

  律师观点:

  陈某是否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认。如果经司法鉴定确认陈某在签署离婚协议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陈某与范某的离婚协议无法律效力。陈某父母作为陈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鉴于陈某父母表示同意陈某和范某离婚,只是对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持有异议。对此,律师认为,法定代理人可以追认离婚协议中的离婚条款,并可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孩子抚养费的承担问题,如果陈某确在治疗期间,也无经济能力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则也可以起诉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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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报社会06无民事行为责任人同样受法律保护 2011-12-21 2 2011年12月2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