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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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1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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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应在规定地点停放
  车辆停放,是指驾驶人停车以后离开车辆,在不受时间限制、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停车时间相对较长的行为。机动车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非机动车停放时,须带走所携物品,上好车锁。

  车辆应该在规定地点停放。规定的地点一般有三种:一是停车场,包括露天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楼,均分为收费和不收费两种。二是道路路边停车位。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在道路一侧或两侧划出一定数量的停车位置,供车辆使用。道路停车自动计时收费仪表,俗称“咪表停车”,就是计时收费的路边停车方式。三是路外停车,即在道路范围以外的空闲地方停车。

  法律法规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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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报社会06车辆应在规定地点停放 2011-12-21 2 2011年12月2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