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6日,小李从山东老家来上海打工,在上海某电梯公司做电梯维修,该公司未为小李办理相关社会保险。2011年2月20日,小李在工作中受伤,致使右脚脚趾骨折。2011年7月4日,小李被认定为工伤,2011年8月15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就工伤保险待遇一事,小李多次与电梯公司协商,但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2011年8月29日,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电梯公司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审理:
仲裁庭审中,电梯公司表示愿意支付小李工伤保险待遇,但因为小李属于外来从业人员,所以其项目和标准应该执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依法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条规定:“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该通知与《社会保险法》同步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所有外来从业人员均应统一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或进行工伤认定,享受与本市从业人员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2011年7月1日前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仍按综合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