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车辆行驶方向,原来是采用靠左行驶的。清朝咸丰八年(1858年),英法联军占领天津,强迫清政府签订《天津条约》,开辟长江三口通商,并在《租界捕房章程》第五十条中规定:“车子依路之左边行驶,经过(超过)其他同方向前车时,须依路之右边行。”这里所说的车子,是指人力车和马车。由此可见,在中国还没有出现汽车时,就有靠左行驶的规定。1934年12月,原国民党政府内政部公布施行的我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交通规则《陆上交通管理规则》,也规定车辆靠左行驶。后来,适合于靠右行驶的美国汽车大量输入我国,原国民党政府决定从1945年10月1日起将汽车靠左行驶改为靠右行驶。新中国沿用了靠右行驶的规定,直至今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由于长时间受英国影响,机动车也是靠左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