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小李通过网上投简历、面试等环节,于2023年1月1日入职某餐饮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二个月,小李担任培训专员,专门负责对公司下属各门店店长的培训管理工作。
小李工作了一个月不到,公司人事约小李谈话,称公司在网上发布的该岗位招聘启事明确限定要求本科学历且必须在餐饮行业担任店长职务三年以上,但经公司调查小李仅有高中学历,在相关行业也仅是有过1年半时间的店员经历,与小李在面试时所填写的《求职申请表》中名牌大学本科学历及相关工作经历完全不符,故小李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中“在你加入我公司之前,你将填写有关个人的资料表,应该如实填写每一项目,不得有任何隐瞒和欺骗,公司保留审核你所填各项内容的权利。如有虚假、伪造和不实之处,公司将取消你的录用资格或解除合同”的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审理中查明,小李在填写《求职申请表》及面试时对于其学历及工作经历确有虚假描述,其真实学历及工作经历并不符合公司对该岗位的招聘要求,公司在小李入职后亦将《员工手册》交予其阅读,故仲裁委认为公司据此按照其《员工手册》中相关规定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分析点评】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在劳动法领域亦是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也要求劳动者在缔结劳动合同时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即劳动者在缔结劳动合同时应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一般而言,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有义务说明的事项往往限于劳动者自身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身体健康状况、专业知识技能、文化程度、资质经历等,而学历与工作经历是用人单位初步甄别和选择劳动者的重要指标,是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目的能否达成的前提条件,无疑属于劳动者如实说明义务的重要告知事项。本案中公司在招聘时已经对于学历及工作经历有明确的要求,而小李在入职时向公司虚构了其学历情况、真实的工作经历以满足岗位要求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构成欺诈,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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