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王某大学毕业后于2023年7月1日进入A公司工作,2024年3月1日提出辞职,一直工作到2024年3月底,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3月31日解除。2024年4月1日王某至B公司工作。2024年年底,王某计划在当月请2天带薪年休假,B公司人事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必须入职满1年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而王某入职未满1年,故没有带薪年休假。后王某通过朋友了解其可以享受2024年度带薪年休假。2025年1月王某遂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2024年度2.5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B公司认为,王某从2024年4月1日入职B公司工作,至2024年年底在公司连续工作并未满一年,不享有当年的年休假,因此王某提出享受年休假的请求不成立。王某认为,其2024年3月31日从A公司离职后立即进入B公司工作,2023年7月1日开始在A公司工作,至2024年6月30日实际已连续工作满一年,因此其已具备享有年休假的基本条件,故其可以享有年休假2.5天。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因此,仲裁委最终裁决B公司支付王某2024年共2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分析点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此法条中仅规定了“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并未对“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属于“同一单位”或“不同单位”进行特别说明。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本案中,王某2023年7月1日开始工作,至2024年6月30日虽在两个不同单位工作,但中间工作并未间断,合计已满1年,故王某符合享受2024年带薪年休假的资格条件。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王某累计工作满1年,可享受年休假天数为5天。2024年7月1日起王某在B公司工作的天数为184天,其该年度可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即为184÷365×5=2.5,但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所以B公司应按王某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2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鉴于B公司已支付王某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故其应以王某日工资收入的200%补足年休假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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