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张某系劳务派遣人员,经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物业公司担任管理人员,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2024年2月由于劳务派遣协议期满,张某被物业公司退回至劳务派遣公司。退回后,劳务派遣公司并未给张某安排任何工作,而是一次性向其发放了生活费3000元,并要求张某在家等消息。
2024年6月,张某因劳务派遣公司数月未为其安排工作,按照6000元/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待岗期间工资。劳务派遣公司则抗辩张某实际并未提供劳动,且公司已经向其支付了一次性生活费,而未安排张某工作的原因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暂无其他同岗位的工作可以安排给张某,故过错不在劳务派遣公司。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张某支付退回后未安排工作期间的工资,扣除已经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费后,予以补差。
【分析点评】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每月向张某支付其待岗期间报酬,标准为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故劳务派遣公司一次性发放3000元生活费的做法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