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小王是某电子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小王从事游戏制作岗位,月工资为 5000元,劳动合同中约定有“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或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解除合同的程序按企业有关规定办理”的条款。2021年2月19日,小王在微信中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辞职,公司法定代表人回复说“按流程走”。小王自辞职后即不再上班出勤。后公司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小王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一个月工资5000元。
【分析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辞职不提前三十天提出则应支付一个月补偿的约定,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以及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权利。但是,劳动者辞职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于用人单位招用新人和调整生产任务,避免生产经营受到影响。因此本案中小王辞职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确实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对于小王是否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补偿公司一个月工资,则需要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上述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前提是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客观上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若用人单位并无具体损失存在,而直接要求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支付补偿,则不符合法律规定,难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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