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沈大姐于2019年8月入职一家快捷酒店任保洁员,从事客房清洁工作,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双方签订了期限3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工作管理由酒店保洁经理负责,工作期间实行考勤打卡制度。后因酒店转让,2021年3月,公司与沈大姐协商并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后来,沈大姐听说经济补偿的法定标准是“N+1”,即要求公司另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公司表示,沈大姐的情况不属于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双方由此产生争议。随后沈大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开庭审理,仲裁委认定公司与沈大姐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非双方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公司可以不支付代通知金,因此对沈大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分析点评】
代通金,是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合法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因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而应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只限于以上三种情形,且必须是在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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