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向法院起诉小高,要求小高归还借款10万元。诉讼过程中,小陈听说小高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并发现已经有部分财产被转移。小陈立即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以及小高的银行账户,要求冻结小高银行账户内存款10万元。法院依法对小高的存款采取了保全措施。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案中,法院受理小陈的财产保全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根据小陈提供的银行账户将小高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
【法官提示】
当事人通过诉讼获得了胜诉的判决,但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即是有效减少执行风险的手段之一。
诉讼开始前或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能够防止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以规避债务。如果保全到足额财产,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化为执行措施,能够有效降低执行风险。当然,并非所有的民事案件都需要财产保全措施,只有在发现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发生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另外,法律也规定,若申请人申请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所以,保全措施是有效减少胜诉后执行风险的手段之一,但保全措施的申请也应视具体案情而定。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