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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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6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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铤而走险非法贩卖甲醇终获刑
  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间,李某以牟利为目的,在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购入甲醇后多次将之销售给崇明数十家餐饮企业,销售金额达30余万元。

  2017年3月15日,公安机关接到相关线索后,在李某存放甲醇的废弃仓库,当场查获甲醇共计8930升。经价格认定,上述被查获的甲醇价值共计19646元。

  2017年8月7日下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供述了其把购买来的甲醇储存到一个废弃仓库的事实,后来虽然知道甲醇是比较危险的化学品,但想到甲醇比天然气成本低,就通过把甲醇贩卖给一些小饭店赚取差价。

  据悉,一些小饭店购买了被告人李某的甲醇后,由李某专门对厨房灶台改造,灶台外观看起来跟使用天然气的灶台外观很相似,一般人很难看出。但这将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甲醇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查获的8930升甲醇制品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参与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中、小饭店私下非法购买甲醇的现象频频发生,有些餐饮企业贪图小便宜,为了节约成本,擅自购入甲醇替代天然气燃料,这给某些犯罪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甲醇已经被国务院相关部门列入了危险化学品名录,擅自购买、储存、使用甲醇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甲醇具有易燃易爆特性,一旦发生泄漏,在遇明火后引起爆炸,会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同时,区人民法院通过本案提醒广大餐饮店主,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忽视安全,为危险埋下隐患。

  □记者  沈俊 通讯员  曹彩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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