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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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6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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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银行汇款单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案情再现】

  原告徐某、被告王某通过婚恋网站相识,之后开始交往。同居期间,被告陆续以做生意需要周转等为由,要求原告汇款至其账户。仅凭银行汇款单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2011年11月9日至2013年7月原告通过银行网银向被告汇款21次,共计人民币286,100元,因双方关系较为亲密,故原告并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2013年7月底,双方分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无果,故诉至法院。

  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向被告汇款金额属实,但该款并非借款,双方同居后,被告将工资卡交给原告,需要钱时就由原告给被告,该款用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消费支出,部分被被告赌博输掉了,且有双方短消息为证,被告从未向原告出具过借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仅凭银行转帐单,只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现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事实的依据,虽然提供了录音资料,但该录音资料未能体现正常借贷关系所应包括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等借款的基本要素,故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依据不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首先要求当事人有借贷合意,这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成立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首要的就是审核双方借贷关系是否存在,而判断借贷关系存在与否,借条、借款合同等是重要的书证,是当事人借款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

  本案中,原告持银行转账的凭证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被法院驳回,原因如下:

  首先,银行汇款单并不等于借据,银行汇款单只是当事人办理过汇款业务的凭证,而借据是由出借人保存的字据,反映彼此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即银行汇款单虽然能反映原、被告之间有286,100元的金钱往来,但该款到底属于何种性质,则处于不确定状态,存在借款、还款等多种可能性,不能明确该款就是借款的唯一性,更不能认为彼此之间具有主张和偿还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原告应就彼此之间的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譬如,银行汇款单或转账清单上虽有汇出数额、收款人姓名,但并不能证明此笔款项正是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双方对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持有的银行汇款凭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被告对该转账的目的与原告主张存在差异,实际上就是否认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实主张。加上原、被告当时关系亲密。在此情况下,需要原告进一步举证,从而使法官能够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确认,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做出准确判断。因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按照一般常理,作为大额民间借贷事实的亲历者不能提供借条并说清借款事实的细节,明显与常理不符,原告的陈述可信度不足,因此原告需要补强其他证据。

  最后,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当被告仅对原告主张予以否认而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交付款项系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被告应对其主张的事实不能确定承担不利后果。相应的,在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原告应当进一步针对被告提出的主张进行举证,如原告举证不能,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对款项性质存有异议,也提供了相应的短信息作为证据,而原告除了银行汇款单以外,无其他证据证明该款项属于借款,这就意味着原告需承担举证不能导致败诉的不利后果。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法院会结合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借款用途、本金利息金额、归还金额、款项来源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仅有银行转账记录一般难以认定借款事实。在民间借贷案件证据中,借条、借款合同等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最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在进行大额资金借贷时,在转账的同时,还应形成规范的借据,以避免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力遭受损失。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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