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某部委处级干部赵某:自发组织老乡会,产生较大影响
赵某,某部委处级干部,性格外向,喜好张罗事,在老乡之中颇有人望。某次在北京的老乡聚会上,有人提出,现在没有一个固定组织,大家日常联络不太方便。赵某便主动提议成立在京老乡联谊会,由他本人担任秘书长。没过多久,老乡联谊会正式成立,但一直未登记注册。老乡会成立后,组织了多次大规模的聚会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在赵某看来,组织老乡联谊会,或许只是为了方便交流,并不算什么“大事”。但如果他能看一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不难发现自己的行为已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那么党员干部到底能不能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组织,如何正确理解《条例》第八十六条,中央纪委法规室指出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在本案例中,赵某作为处级领导干部,主动提议成立在京老乡联谊会,并由他本人担任秘书长。联谊会成立后,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多次组织大规模聚会,产生较大影响。按照《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给予赵某相应的党纪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