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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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06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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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未共同生活离婚是否需要退彩礼

    男方郭某与女方吕某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都到了结婚年龄,在双方父母和媒人的操持下,二人匆匆订立婚约。两人凑合了一年多后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在此时间段内,男方郭某共计给付女方吕某彩礼金21200元。后因双方没有夫妻感情,并且从未共同生活过,因此郭某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吕某返还彩礼金21200元。

    郭某认为,从结婚到现在,双方实际上没有共同生活过,所以请求返还彩礼21200元。而吕某虽然承认郭某所述是事实,同意离婚,但主张自己是郭某明媒正娶的妻子,因此不同意返还彩礼。最后,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和充分调查,判决双方离婚,女方返还男方彩礼14840元。

    事实上,有关彩礼与嫁妆如何返还的案件,在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农村男女离婚案件中具有非常普遍的意义。依一般的习俗通称,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嫁妆是女方带给婆家的物品或钱财的总和。在传统习俗看来,没有彩礼与嫁妆,婚姻难以成立、难讲合法。有人从经济关系分析说彩礼和嫁妆是亲家之间为了建立长久的婚姻关系而采取的物质相互交换,又有人说彩礼是买卖婚姻的筹码,并使神圣的婚姻变得铜臭。彩礼与嫁妆极易导致畸形“金钱婚姻”观,败坏社会风气。彩礼飚升,嫁妆攀比,这已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适用前款第

    (二)项的规定,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返还彩礼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的审理结果也依照了上述规定。另外,男方只拿回了一万四千多元钱,是因为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一般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

    □竖新镇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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