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曹某于2004年6月进入上海某建筑公司从事普工工作。2013年10月15日,曹某在公司加班时受伤。公司认为曹某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而受伤故不应属于工伤。在再三请求公司申报未果的情况下,曹某出院休养了一段时间后于2014年1月23日自行向工伤认定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最后工伤认定部门认定曹某所受之伤为工伤,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曹某住院治疗期间花去近三万元医疗费,单位则称已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费用应当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但由于公司未能在30内给曹某申报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对此费用也不予支付。曹某与公司协商无果,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负担。
【案例评析】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就是说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案中曹某所受之伤是否属于工伤不应由用人单位进行判定,而需要经过工伤认定部门在进行调查后进行认定。同时在申报过程中,劳动者应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工伤申报,按照工伤申报的要求向用人单位提供病历、出院小结等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在30日内进行申报,需要经工伤认定部门同意,如果非经工伤认定部门同意,申报时限不可任意延长。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就本案而言,即使曹某未曾向用人单位告知过因事故受伤的详细过程亦或是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范的情况,未及时申报的责任亦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由于劳动者受伤初期治疗费用相对高昂,主要的治疗费用都会发生在受伤首月,如果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