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旦,陈先生在商场购买了3箱进口饮料,共支付399元。饮料外包装盒上用中文标注“生产日期(日/月/年)”的字样,此外还印有英语、日语等外文,盒子底部有“02/10/2013”字样。陈先生诉称,依据外文提示,盒底的日期实为饮料的到期日,也就是说这些饮料早已过了保质期。经法院审理查明,饮料外包装盒底部外文均为“到期日”的意思,并明确写明日期的格式为,“DD/MM/YYYY”,也就是说,盒底部的“02/10/2013”应理解为饮料到期日为2013年10月2日。也就是说,陈先生花了几百元买来的饮料竟然已经过期3个多月了。气愤的陈先生为此将商家诉至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商家退还购物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这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商家未履行检验食品是否合格并如实记录保质期、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的法定义务,应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消费者在购买到过期的食品,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10倍的惩罚性赔偿,并赔偿损失。
除此之外,《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也有明确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办法第五十三条也明确了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处罚方式: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头等大事,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事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一方面,我县相关部门会一如既往继续深入推进食品安全治理工作,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将安全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依法维权。
□崇明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