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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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24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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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办理工作“定标准”
  □通讯员  杜晓丹

  本报讯  中共崇明县委办公室、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县政协社情民意办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以党政名义出台加强县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办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在崇明尚属首次。

  《规定》从四方面对县政协《社情民意》的报送、交办、办理反馈、督办等工作环节明确了要求。按照《规定》,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将县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县政协之友社和政协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进行筛选整理,经县政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编发《社情民意》报送市政协办公厅和县委、县政府领导,转送县有关部门或乡镇办理。

  报送县委、县政府领导的《社情民意》,得到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的,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按照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办理流程进行督办。县政协转送县相关部门或乡镇的《社情民意》,由部门或乡镇直接办理。承办单位接到《社情民意》后,要在一个月内进行办理,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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