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1日,小王进入一家服装公司做装配工,工作时间为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6点,工资执行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
2010年12月10日,小王拿到了公司核算的11月份工资清单,清单上列明小王当月实发工资总额1120元,其中基本工资1048元,夜班津贴72元。对此,小王心存疑惑,夜半津贴也应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小王于2010年12月26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其11月份工资差额72元。
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中,服装公司辩称,夜班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小王11月份工资清单证明其当月实发工资总额1120元,2010年度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20元/月,公司已严格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工资。仲裁委员会认为夜班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该服装公司的做法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小王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
案例解析: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3号)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应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津贴以及加班工资、饭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等不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应在保障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前下另行支付。本案中,服装公司支付小王的劳动报酬剔除夜班津贴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应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