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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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02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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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要债触及法律雷区 放任态度构成绑架故意

  □通讯员  陈群

  四位“80后”小伙子,在朋友相邀帮忙“要债”之下,不分青红皂白,出手“相助”。结果落得锒铛入狱结局。尽管法庭上四人满腹委屈替自己百般辩解,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四人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七年。而纠集他们的主犯王海洪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案情回放]

  今年26岁的王海洪曾因盗窃罪多次被法院判刑。刑满释放不久,又因没钱买车而起意绑架他人勒索钱财。 

  去年的12月7日,被告人王海洪以跟他一起出去要债为由,纠集了余家杨、张阳辉、杨荣强,乘坐张阳辉的车子在某小区内守候,伺机作案。晚9时许,几人戴上长舌帽、口罩下车,采用蒙头、强拉硬拽等手段,将补课回家的一名女生拉进车内,然后驾车绕行以迷惑被害人。途中,被告人杨荣强将女生双手反绑。约一小时后,四名被告人将学生带至王海洪的暂住地关押,由王海洪看守,其余三人离开。次日凌晨1时许,王海洪向学生家长勒索得人民币6万元后,将学生释放。王海洪分给参与作案的三人500元至1500元不等。 

  尝到不劳而获的甜头后,王海洪又起意绑架他人勒索钱财。他纠集了陆凯、余家杨、张阳辉三人,连续三个晚上寻找作案对象均未成。同年12月25日晚,四被告采用同样方法,将补课后单独回家的一名女学生强行拉进车内,带至王海洪的暂住地关押。次日晚上,王向女生父亲勒索得人民币10万元后,将女生释放。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次案发后不久,王海洪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法庭审理中,被召集参与作案的四名小伙子均感到委屈,他们认为是帮王海洪“要债”,并无绑架故意,且只是分得了极少部分钱款。 

  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整个案情分析,可以认定四名被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四名被告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而作为召集者王海洪,起意并召集他人积极实施绑架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承办法官同时认为,尽管王海洪一开始以相帮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纠集另四名被告参与作案,但作为成年人,对实施明显的绑架行为持放任态度,可以认定四名被告主观上存在着绑架的故意。

  [以案说法]

  问:绑架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问:绑架罪应追究怎样的刑事责任? 

  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死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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