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3年8月1日,小陈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从事驾驶员工作。2023年9月15日,小陈用公司的加油卡为自家车辆加油时被公司发现,公司与小陈交涉无果。2023年9月30日,该公司以小陈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小陈的劳动合同。
小陈认为使用的加油卡金额较小,没有给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过于严厉,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公司认为小陈的行为侵占了公司财产,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在小陈入职时,已向其告知私用加油卡的后果,员工手册中也有明确规定。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对小陈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该物流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侵占公司财物行为嫌疑,包括但不限于虚报差旅费、私拿公司财物、私用公司加油卡等,公司有权立即辞退,无须支付补偿金。小陈在入职时,该公司将《员工手册》连同劳动合同一并交付给了小陈,小陈也签字确认收到《员工手册》,并承诺已知晓《员工手册》的内容,理解《员工手册》的条款,愿意遵照《员工手册》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小陈2023年9月15日未经公司同意,私自使用公司加油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也违反了劳动纪律,某物流公司解除与小陈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小陈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劳动者为单位提供劳动,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接受和服从单位统一管理,更应保障单位财产安全,不能为一己私欲擅自侵害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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