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聚会饮酒助兴,不料高档白酒竟成假冒酒,消费者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杜某日常工作繁忙,本想趁假期闲暇时间邀好友一起聚会叙旧,于是便在某酒品销售公司购买4瓶知名白酒备用。聚会日期如约而至,杜某便将提前购买的白酒打开助兴,但有着丰富品酒经验的李某当即发现口感不对,众人商议后便将所有白酒封存,第二天到该白酒旗舰店进行鉴定,工作人员告知杜某该酒为假冒酒。
杜某不仅为购买白酒支付大笔资金,又在朋友面前失了面子,遂要求某酒品销售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因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诉讼中,法院委托该白酒生产企业就案涉白酒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表明上述某品牌白酒并非该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法理评析】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某酒品销售公司销售的某品牌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标注虚假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作为专业的酒类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不能证明其来源合法性,也未尽到进货审查义务,可以认定其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应当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被告某酒品销售公司关于其所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未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只侵犯了某白酒公司的商标权,不应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抗辩不成立。原告杜某作为消费者,其要求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提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基本的民生问题。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制度?
为依法保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所谓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损害赔偿中,超过被侵权人一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范围的额外赔偿,即在赔偿了实际损失之后,再加罚一定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赔偿金。
二、生产经营者需依法诚信经营
在日常生活中,生产经营者应依法诚信经营,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应忽视其社会责任和道德底线。消费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务必依法诚信经营,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不仅可能面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三、消费者需保留凭证、理性维权
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消费。在选购商品特别是食品时,应优先选择证照齐全的商场、超市或专卖店等,不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购物时应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购物凭证、发票、商品照片等,在维权过程中,应保持冷静,理性维权,避免过度激动或者采取过激行为。
□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