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张某系某船舶修理公司部门负责人,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2年12月31日公司向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庭审中,张某称其根据公司的要求在双休日进行加班,工作中虽然可以休息,但是工作量较多,与日常工作完全一致,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但在职期间公司一直以支付值班津贴的形式逃避支付加班费。公司则主张因所涉行业的特殊性,故安排员工双休日轮流到公司值班,没有具体的工作任务,只是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状况或者维护服务,有事情就做,没事情就不做,还可以在休息室的沙发休息,看电视,玩手机,这与正常出勤上班是存在区别的。公司按照规定发放了值班津贴,且标准从50元/天上调至100元/天。故该行为的性质属值班而非加班。张某在职期间从未就该工作模式以及报酬发放情况向公司提出过异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对于张某主张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点评】
加班与值班的主要区别在于:加班与值班在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上有所不同,加班和值班虽然都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责任,但加班是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而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由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一定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2016年上海高院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关于单位值班的若干问题(一)以下情形中,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的,不予支持:1、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2、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二)上述情形中,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有约定或有惯例的,可遵照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值班与加班的关键点在于:劳动者在岗期间的劳动任务与其本职工作是否相同,以及劳动者在岗期间是否可以休息、劳动力是否失去自由。
本案中公司所涉岗位的特殊性,每个周末轮流安排2至3人到单位上班,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经营突发状况,张某休息日轮岗期间并非从事其本身职务所附的管理工作,公司同时还提供了可供休息的场所,不出现需要及时处置的事件时周末轮岗的员工都可以自由休息,因此,张某休息日出勤的行为应认定为值班而非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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