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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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09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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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纠纷仲裁时效如何算

  【案例简介】

  上海市宝山区的张女士于2006年5月12起在上海市崇明区的一家仓储公司从事仪表车床工作,与老板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工作作息制度为做五休二,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个周六和周日休息。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工作一直由车管主任负责管理。

  2021年8月16日,张女士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辞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张女士就其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申请仲裁,开庭时张某主张自己多次向公司老板主张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老板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而公司则表示,张女士的主张超过了仲裁时效,且张女士工作多年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经开庭审理,区仲裁委认定张女士的仲裁请求已过仲裁时效,最终没有支持张女士的仲裁请求。

  【分析点评】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同时,当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满一年后,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另行支付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据此,计算出仓储公司应支付张女士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总共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此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谓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而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请求不适用有关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即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权利的仲裁时效起算点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按照现行规定,张女士提起的劳动仲裁已过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已无需再支付二倍工资。

  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址: 崇明区城桥镇朝阳门路11号5楼

  电话: 6969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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