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畜家禽饲养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养殖动物出现死亡是正常现象,但是病死动物尸体不能随意丢弃,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是违法行为。区农业农村委曾处理过一起未按照规定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案例。
2021年7月,区农业农村委接到群众举报,称本区某处垃圾收集点有人随意弃置死禽。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共发现89羽散乱死禽,属于病死动物。经向附近村民了解情况,该批死禽疑似车牌号为浙××的车辆弃置。区农业农村委立即请求当地公安派出所协助,调取案发地点监控视频,查明车牌号为浙××的车辆驾驶人员信息。经查,当事人张某某在上述案发地弃置死禽,弃置时未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区农业农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执法人员立即将案发现场的死禽进行收集并移送上海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本案中,主管部门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同时,《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九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崇明三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