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证范围
《管理名录》明确排污许可证核发实施期限为“2019年”的行业相关排污单位,包括:方便食品和其他食品制造、酒和饮料制造、制鞋、聚氯乙烯、人造板制造、家具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火电、水处理、环境治理等行业;以及含有锅炉、电镀等通用工序的排污单位,详见《管理名录》。
生态环境部网址 http://www.mee.gov.cn/gkml/hbb/bl/201708/t20170803_419132.htm
《管理名录》修订后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时限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核发机关
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分级管理的安排,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发和管理。
三、申领时限
上述申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于今年10月31日前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2020年1月1日起,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鼓励提前提交申请,确保按期持证排污。
四、申领程序
相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名录》《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开展本市2019年度第二批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注册、填报并向我局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相关技术规范可在上述信息平台的“法规标准”栏目中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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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