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下半年,老吴为宋小妹定作了门窗,因宋小妹迟迟不付钱,老吴于2016年3月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5万元。诉讼过程中,经双方对账,明确实际费用计43,000元,老吴也随之变更了诉请。因双方无意调解,法院遂作出判决,判令宋小妹向老吴支付定作款43,000元。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于2016年6月生效。2016年10月,老吴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以对账结果43,000元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有新证据佐证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予以再审后支持其5万元的诉请。宋小妹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中形成的对账结果已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老吴新提交的材料不属于新证据,其申请再审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裁定驳回老吴的再审申请。
法理评析
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法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案件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裁判的请求。什么样的事由才能引发再审?就判决、裁定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明确列举了十三项事由,只有当事人认为存在所列事由并提出申请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并审查。就调解书而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以上一级法院为原则,以原审法院为补充,只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才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且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官提示
与起诉权、上诉权类似,申请再审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申请再审权并非“后悔药”,该制度有严格的适用条件,避免了恶意当事人借此推翻原审裁判。诉讼是严肃的,当事人在对待每一起诉讼时,都应该实事求是、竭尽全力地维护自身权利,不得出尔反尔,视诉讼为儿戏。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