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阿婆育有四个子女,丈夫早年去世。现黄阿婆年老体弱需入住养老院,每月各项费用共计2000元。黄阿婆每月收入仅900元,远不足以负担养老院费用,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四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并平均承担原告除报销外的医药费。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原告将四子女抚养长大至成年,现原告年老体弱,无力承担自己的生活费用,作为子女理应赡养原告。原告要求四名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以及除报销外医药费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判决四被告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并平均承担原告除报销外的医药费。
【法官解析】
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名子女的法定义务,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首先,关于赡养费的构成问题,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赡养费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第一,基本赡养费,包括老人的衣、食和日常开销;第二,除报销之外的医药费;第三,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时产生的护理费用;第四,老人的住房费用;第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第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主要包括社保和医疗保险。其次,关于赡养费数额的确定问题,在确定赡养费的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第一,考虑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被赡养人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居住条件、生活自理能力的不同对赡养费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在居家养老的情况下,如被赡养人年事已高或已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可由各赡养人轮流照顾,为便于结算,轮流照顾期间产生的生活费可由赡养人各自承担;若赡养人没有条件或不愿意亲自护理老人,也可以聘请护工照顾老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赡养人承担。在被赡养人由养老机构代为照料的情况下,因原告的日常生活所需多发生在养老机构,赡养费主要为养老机构收取的费用,以原告所入住养老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为依据。第二,考虑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赡养费的给付应确保被赡养人的生活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被赡养人生活在农村还是城镇,可分别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金额,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城镇人均消费支出之间确定赡养费的数额。该处的赡养费主要指被赡养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在被赡养人生病住院期间或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况下,需根据被赡养人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赡养费数额。第三,考虑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经济条件的优劣决定了赡养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在有多名赡养人的情况下,一般应由各赡养人按份、平等地承担赡养义务。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自愿达成赡养协议,对赡养费的数额以及各赡养人承担比例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赡养义务的履行不应附加条件,如本案中子女提出先将原告的存款用完后自己再支付赡养费,这种附条件的支付赡养费的方式实际为拒绝支付赡养费,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人的赡养问题日益突出,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使老人老无所养、病无所医,除了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还会引发社会道德水平的倒退甚至滑坡。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