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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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9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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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年薪制员工月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案例简介】

  金先生是本市某企业的销售主管,因工作期间业绩突出,公司于2016年1月起将金先生晋升为销售部副经理,负责公司某区域的销售工作,并与金先生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金先生的劳动报酬由原先的月薪+提成制变更为年薪+提成制,每月支付1500元预付工资,其余部分年终一次性结清。职务晋升给金先生带来的幸福感并未持续多长时间,因为金先生发现按照其与公司约定的工资支付方式,虽然企业报销掉了金先生日常部分费用,但每月1500元的收入仍然不能够支持其日常开销,于是金先生向企业提出增加每月支付的工资标准,要求企业每月支付的数额增加到4000元,企业方称双方已经约定了工资支付方式,就应当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履行,拒绝了金先生的要求。金先生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提高每月预付工资标准。

  【争议焦点】

  对于年薪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裁决结果】

  庭审中,金先生称其虽然很感谢公司提升其职务和工资总收入的行为,但是由于生活压力太大,每月1500元的预付工资实在不够,企业方则称公司制定如此的工资支付方式是有其自身考虑的,为的是更加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拉升业绩,公司给予金先生的每年收入预期是很高的。经过仲裁庭向公司作出法律释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公司支付给金先生的每年收入总额不变,并按照已经履行的合同部分,按照当时其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且从和解之日起提高金先生每月的预付工资数到3000元。

  【案例评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年薪制的情况也会越来越多,这种情况下公司如何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是为恰当?《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给出了答案。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本案中,企业与金先生在其职务晋升之后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年薪制工资,故其每年年终结算工资的约定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但是在年度周期内,企业应当每月预付金先生不低于当时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作为预付工资。而实际上,企业只支付了每月1500元的预付工资,低于当时的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故经过仲裁庭向企业做出法律释明之后,双方自行达成了和解,公司提高了支付给金先生的每月预付工资标准。

  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址:城桥镇东门路178号

  电话:6969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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