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日18时许,顾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北新公路由北向南行驶,顾某驾驶期间多次低头看手机,导致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已偏离道路中间,撞到同方向在前步行的被害人黄某。黄某在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4月13日,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顾某承认,明知看手机是不对的,却仍然抱着侥幸心理,结果导致车辆偏离主行驶道,撞到行人黄某。顾某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顾某积极赔偿被告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宣判,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当下有很多低头族,时刻离不开手机,就算是开着车也要见缝插针回两条微信或者打几个电话。本案中,被告人顾某边开车边看手机,导致车辆偏离行驶车道,撞伤被害人,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案件发生在3月25日之前,但本案的警示和教育意义非常重大,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希望广大驾驶员本着对自己、对他人负责的态度,在开车时遵守交通法规,“开车不看手机,看手机就不开车”,做一名文明的驾驶员。
□记者 沈俊 通讯员 曹彩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