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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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法院审理首起因浏览手机而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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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9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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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法院审理首起因浏览手机而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
血的教训:开车玩手机致一路人身亡
▲监控中顾某边开车边玩手机
  3月25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正式生效实施。该条例第34条第7款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4月13日下午,崇明法院公开审理了首起因驾驶者浏览手机而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据悉,该案也是本市“3·25”新修订的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后,上海法院审理的首起因驾驶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并追究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案件。

  2016年12月20日18时许,顾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北新公路由北向南行驶,顾某驾驶期间多次低头看手机,导致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已偏离道路中间,撞到同方向在前步行的被害人黄某。黄某在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4月13日,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顾某承认,明知看手机是不对的,却仍然抱着侥幸心理,结果导致车辆偏离主行驶道,撞到行人黄某。顾某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顾某积极赔偿被告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宣判,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当下有很多低头族,时刻离不开手机,就算是开着车也要见缝插针回两条微信或者打几个电话。本案中,被告人顾某边开车边看手机,导致车辆偏离行驶车道,撞伤被害人,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案件发生在3月25日之前,但本案的警示和教育意义非常重大,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希望广大驾驶员本着对自己、对他人负责的态度,在开车时遵守交通法规,“开车不看手机,看手机就不开车”,做一名文明的驾驶员。

  □记者  沈俊 通讯员  曹彩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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