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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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2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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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惹争议 孰是孰非有定论
  刘某与张某曾是一对恩爱夫妻,2009年5月生一女孩张某某。但前不久双方协议离婚,约定:(1)张某某由刘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伍万元,张某某自上初中至能自理生活的费用由张某承担;(2)共同财产大众汽车一部,三室两厅住房归张某所有;(3)共同债权债务全部归张某。

  2014年12月,张某某起诉张某追索抚育费。在申请法院对张某债权进行保全时,刘某才发现张某离婚时未提及一笔为某公司运输货物未结清的运费共计24万元,隐匿债权数额巨大,遂要求分得债权12万元。

  离婚后发现离婚时隐匿财产该怎么办?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共同债权债务归一方所有”,刘某能主张这部分离婚时隐匿的债权吗?

  首先,当事人要明确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需要明确“共同债权债务归一方所有”约定的生效范围。“共同债权债务归一方所有”必须以双方“明知”为前提。也就是说,张某如果认为他没有隐匿这部分债权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刘某在离婚时知道张某实际债权数额,否则就属于约定不明确。

  最后,双方应明确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时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本案中的刘某及时在诉讼时效内提起了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请,所以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最终,法院判定了该笔24万元的运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兴镇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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