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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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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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2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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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作出判决
垃圾房被堵 环卫工砸车
敢乱停车,老子砸了你的车!
  文明停车本是车主应有的“车德”,然而有些车主在小区内“任性”停车,甚至停在了垃圾房门口,环卫工一怒之下,做出了不理性的举动……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作出判决。

  2016年7月的一天凌晨,崇明某环卫公司的环卫工杨某一如往日开始一天的清扫工作。在清理某小区垃圾房旁边的垃圾桶时,杨某发现,一辆白色奔驰越野车正好堵在垃圾房门前,平时十几分钟可以搞定的垃圾清理工作遇到了“拦路虎”。

  本想打扫完卫生早点回去的杨某,顿时怒火中烧,他决定“教训”一下车主。见四周无人,杨某将该车的后车牌拆下,用铁锹将该车的左侧后视镜、车前后的奔驰标志损坏,一时间,白色奔驰车“伤痕”累累……

  几日后,杨某又来到该小区另一幢楼的垃圾房打扫卫生,看到一辆尼桑轿车赫然停在垃圾房前,整个垃圾回收点被私家车占据,无法正常打扫,一怒之下,杨某故技重施,将该车的前车牌拆下,用铁锹将该车的车头划伤。

  事情过后,感到事态严重的杨某,主动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奔驰越野车和尼桑轿车的修复费用分别为人民币23414元和2699元。

  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杨某于毁坏尼桑轿车的次日能够投案自首,并于案发前退赔前述两车主的全部经济损失,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案情虽然简单却引人深思,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有些车主随意在小区内停车,尤其是在没有固定车位的老小区内,车主抢车位、乱停车的行为屡见不鲜,在谴责环卫工故意毁坏车辆“泄愤”的同时,车主们也应当加强自身素养,文明停车、规范停车,拒绝违停,而小区的物业部门也应当统筹调度,加强对车辆的管理。

  文明创建,人人有责。同时,上海开展交通大整治已有一年多,车主们停车也要少一点“任性”,多一点“车德”。

  □记者  沈俊 通讯员  曹彩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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