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林女士傍晚时带着她的孩子在公园散步,而丁某则在公园里遛狗,狗突然跑向林女士,丁某未拉住绳子,狗咬伤了林女士。
这个案例里面,无疑丁某是要负主要责任。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中,饲养动物者也就是丁某需要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其次,在事故里并没有发生林女士故意挑逗丁某的狗的行为,也就是林女士不存在过错行为,因此不存在“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的情形”,丁某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丁某饲养的是藏獒等烈性犬,此时,不论受害人(林女士)是否存在过错,丁某都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二:丁某饲养有一只藏獒,并将其关在笼子里,一日,甲到丁某的家中玩,看到藏獒,私自将藏獒放出逗玩,未料藏獒跑出并咬伤了路人林女士。
在这一案例里,出现了第三人甲,那么甲是否需要对林女士承担责任,如果甲承担责任,是否能免除动物饲养人(丁某)的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第三人甲的行为致使藏獒咬伤林女士,即导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林女士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主张藏獒的饲养人丁某承担责任。此时,丁某赔偿林女士后,可向甲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在生活中,如果自己饲养宠物,请务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尽量让宠物远离人群,把宠物带到外面时,应当避免人多的公共场所,尽量少带宠物出门,做好防护措施,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人、儿童。同时,路人也需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故意逗弄他人宠物,特别是烈性犬,以免受到伤害。
□庙镇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