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8日,崇明县公安局城桥派出所在位于城桥镇中津桥路某食品商店柜台内当场缴获无合格证的大红鹰划炮26盒、特装大地红(2000响)14条,特装大地红(1000响)4条、吉祥如意高升3包,经进一步核查,该店无烟花爆竹许可证,现该商店因非法储存爆竹被处罚款5000元。之后,城桥派出所还在位于城桥镇元六村某食品商店当场缴获双喜炮30包、特装大地红(1000响)20条,大红鹰一箱,三响炮30条,飞天鼠6条,现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当天,崇明县公安局长兴派出所将正在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人员施某抓获,并当场缴获各类烟花10箱,特装大地红爆竹2箱,散装大地红爆竹2盘,经审讯,施某系凤凰街某商店的店主,其在未取得2016年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现施某因非法买卖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被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没收各类烟花爆竹;崇明县公安局陈家镇派出所在辖区一杂货店内查获非法储存的高升爆竹216个、大地红爆竹20条。现业主叶某被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已被依法收缴。
12月9日,崇明警方又在三星、庙镇、堡镇等地破获多起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件。
据悉,《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崇明警方已经查处了大批相关案件,在今后执法中将持续加强日常管理。
崇明警方提醒广大读者不要买来路不正的烟花爆竹!如果读者中有开小店的亲友,请转告:切勿贪图小利!没有相关许可证是不能出售、储存烟花爆竹的;有许可证的,也不能卖来路不正的烟花爆竹!
随着年终的到来,崇明警方将继续以最严标准、最严要求、最严措施,继续加强对涉及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侦查打击力度。
据了解,《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托运、邮寄、快递、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沈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