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杨师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1月杨师傅进入某日用品公司担任销售员,双方订立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2010年年底,全公司安排年休假,杨师傅的年休假只被安排了5天。由于杨师傅在原单位工作将近15年,因此他认为他的年休假应该是10天,于是就找到公司人事部门协商年休假的问题。公司人事部门却称杨师傅在日用品公司的工作年限只有1年,因此只能享受5天的年休假。
【案例解读】
年休假的长短:带薪年休假的长短与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相关: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劳动者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折算后取整数。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折算,折算后取整数,但当年已休的年休假天数不再扣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从其约定。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享受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应予以补足。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崇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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